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确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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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