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的考古遗址公园,符合以下条件,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申请:

(一)所有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考古遗址损害或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

(二)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

(三)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四)考古和研究工作计划有序实施,出版考古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

(六)无重大安全隐患。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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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