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