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