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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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