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时,应当书面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违规核销的; (五)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可能严重影响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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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