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时,应当书面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违规核销的; (五)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可能严重影响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