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文件; (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和救助网点; (三)救助基金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四)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和结余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六)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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