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十条

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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