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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