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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