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