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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