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