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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