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