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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