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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