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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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