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