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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