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十九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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