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十七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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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