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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