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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