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第十三条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