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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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