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第十一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