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十一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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