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十条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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