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