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九条
栽培介质进境时,主管海关对进境栽培介质及其包装和填充物实施检疫。必要时,可提取部分样品送交海关总署指定的有关实验室,确认是否与审批时所送样品一致。 经检疫未发现病原真菌、细菌和线虫、昆虫、软体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栽培介质,准予放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栽培介质进境时,主管海关对进境栽培介质及其包装和填充物实施检疫。必要时,可提取部分样品送交海关总署指定的有关实验室,确认是否与审批时所送样品一致。 经检疫未发现病原真菌、细菌和线虫、昆虫、软体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栽培介质,准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