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八条
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和发票等单证。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和发票等单证。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