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八条

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和发票等单证。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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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