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七条经审查合格,由海关总署签发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签署进境检疫要求,指定其进境口岸和限定其使用范围和时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