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由海关总署签发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签署进境检疫要求,指定其进境口岸和限定其使用范围和时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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