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五条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二)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三)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二)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三)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