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五条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二)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三)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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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