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四条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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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