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四条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