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和监管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