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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