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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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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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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