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