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