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章 检疫监管第十五条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海关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