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检疫监管

第十五条

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海关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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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