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检疫监管

第十四条

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盆栽植物必须具备严格的隔离措施。进境时应更换栽培介质并对植物进行洗根处理,如确需保活而不能进行更换栽培介质处理的盆栽植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进口栽培介质审批手续,但不需预先提供样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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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