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十条携带有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栽培介质,经实施有效除害处理并经检疫合格后,准予放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