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携带有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栽培介质,经实施有效除害处理并经检疫合格后,准予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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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