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