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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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