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