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货物仅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能归入原产货物: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包装和重新包装; (三)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四)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五)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六)货物的拆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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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