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 (四)在澳大利亚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在澳大利亚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不包括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七)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船只在公海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加工船上从本条第(七)项的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九)在澳大利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亚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澳大利亚境内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货物生产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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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