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 (一)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澳大利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 《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从澳大利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