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原产地声明,是指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就货物原产地做出的声明,用以确认并且申明货物为原产货物。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我国或者澳大利亚的国内法认可或者官方支持的,关于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以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管理以及程序。 材料,是指在生产货物的过程中使用,并且以物理形式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物体或者物质。 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但是不限于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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