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产地证书应当由澳大利亚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具有澳大利亚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 (三)以英文填制; (四)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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