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同一批次进口的澳大利亚原产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同一批次进口的澳大利亚原产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