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定密授权
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