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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