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