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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