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 (二)“省级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包括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 (四)第九条所指“经常”,是指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