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