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四条

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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