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